女性醫學*子晴醫師

===孕產法定休假與相關規定===

懷孕工作保障

1.工作合約不得規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生產/育兒時應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為解僱之理由。

2.女性懷孕期間得請調較輕易工作,雇主不得拒絕或減少工資。

產檢假/安胎假

1.女性懷孕期間,雇主應給予7天產檢假且薪資照給。

2.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安胎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一年內未超過30天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或考績。

產假/陪產假

1.女性生產前後,雇主應給予56天產假(包含例假日),受僱滿6個月以上工資照給,受僱未滿6個月以上工資減半發給。

2.女性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給予28天產假,受僱滿6個月以上工資照給,受僱未滿6個月以上工資減半發給。

3.妊娠2-3個月流產,給予7天產假;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給予5天產假;兩者雇主無給付工資的義務。

4.受僱者陪伴其配偶懷孕產檢或分娩時,雇主應給予7天「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育嬰留職停薪

1.受僱者(爸爸或媽媽)任職滿6個月後,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超過2年

2.勞保年資滿1年以上,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以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80%計算),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雙親若同為被保險人可分別申請,合計最多領取12個月。

育嬰調整工時

1.僱用30人以上之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可要求調整工作時間或每天減少工作1小時(減少之工時不得請求報酬)。

2.僱用30人以下之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需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調整工時。

家庭照顧假

受僱者(爸爸或媽媽)於家庭成員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天為限。

===台灣育兒補助===

各縣市生育津貼

1.由各縣市政府發放(金額和相關規定都不一樣)。

2.高雄市政府每名新生兒發給3萬元,父或母須設籍高雄滿10個月,應於新生兒出生一年內申請。

生育給付

1.中央普發:每名新生兒給付10萬元(自115年1月1日起),可與各縣市生育津貼同時領取。

2.勞保/公保/國保/農保:基本上是針對女性被保險人生產提供生育給付,每位新生兒給付2個月薪資。自115年1月1日起改制為不論投保身分、不分職業,由中央普發每位新生兒10萬元。

衛福部育兒津貼/托育補助(二擇一)

1.育兒津貼:未滿2歲之幼兒,第一胎每月5000元,第二胎每月6000元,第三胎每月7000元。

2.托育補助:未滿3歲之幼兒,公共化托育第一胎每月7000元、第二胎每月8000元、第三胎每月9000元;準公共化托育第一胎每月13000元、第二胎每月14000元、第三胎每月15000元。需在送托日15天內提出申請。

教育部育兒津貼/就學補助(二擇一)

1.在家自己照顧:2歲至未滿5歲之幼兒可領取育兒津貼,第一胎每月5000元,第二胎每月6000元,第三胎每月7000元。

2.幼兒園:2歲至入國小前可領取就學補助。

(1)公立幼兒園:每月繳費上限*,第一胎不超過1000元,第二胎、第三胎免費。

(2)非營利幼兒園:每月繳費上限*,第一胎不超過2000元,第二胎不超過1000元,第三胎免費。

(3)準公共幼兒園(與政府簽約之私立幼兒園):每月繳費上限*,第一胎不超過3000元,第二胎不超過2000元,第三胎不超過1000元。

(4)私立幼兒園:2-4歲領取育兒津貼,5歲至國小前領取就學補助,兩者皆為第一胎每月5000元,第二胎每月6000元,第三胎每月7000元。

*每月繳費上限包含學費、雜費、代辦費;不包含課後留園費、交通費、才藝費等。

資料來源:勞動部、衛服部、教育部、高雄市政府網站

[文章更新 Nov.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