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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4 建議領務局提供本會會員名予不諳文件證明申辦流程之民眾

本會多家會員反映,許多不諳申辦流程民眾,事先未詳閱該局網頁之文件證明申辦流程,及櫃檯前張貼相關申辦說明,臨櫃後始詢問如何申辦,耗時耗力,建議該局提供本會會員名冊給不諳申辦流程之民眾參考,可加快文件證明業務辦理之效率。

該局函復,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係應國、內外要證機關需要所作之配合行為。文件申辦流程,該局官網及領務大廳有明確資訊,提供民眾參考。文件譯本,尊重民眾選擇,可由本人、他人、專家、專業業者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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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1 本會對外交部領務局辦理文件證明業務提出建議

本會會員反映,領務局辦理文件證明,櫃檯擁擠,經常有40至50人左右在等候,非常耗時,不少民眾不會填申請表,臨櫃始詢問承辦人員應如何辦理,徒然延誤大家寶貴時間。本會建議,遇等候辦理民眾超過15人時,加派一位同仁前往支援,若遇到文件又多又複雜又什麼都不會的民眾,請其先去填表,免造成本公會會員困擾。

該局函覆,為提高申辦速度,減少等候時間:

(1)櫃檯同仁向申辦民眾說明。

(2)網頁有詳細之文件證明申辦流程。

(3)櫃檯前張貼相關申辦說明,供民眾參考利用。

(4)等候人數過多,即增派同仁協助民眾先填妥表格。

建議本會周知會員,多利用上午離峰時段辦理,遇申請民眾多人等候,請向櫃檯反映,將盡力調派同仁至現場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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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4 建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海外文件應在台灣翻譯,支持業者生存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4條略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外籍勞工參加勞保,申請家屬死亡給付所附文件,該局卻直接受理文件英文譯本。鑑於國家尊嚴,畢竟我國的官方語文為繁體中文,109年12月15日,本會致函該局,建議文件應在台灣做成中文譯本,經公證人認證後方能使用。

勞工保險局函復表示,查以往本局受理英文之證明文件,經洽詢被保險人補足具經驗(認)證中文譯本時履遭抱怨,認為英文之證明文件已經我駐外館處驗證過,且英文為國際共通語言,應可確認死亡狀況或親屬關係,通知補具中文譯本除了公文往往返耗時,亦增加保險人經濟上之負擔。是故以英文製作之證明文件經驗證過,如資料判讀上無礙,本局已允免附中文譯本辦理在案。次查國外製作之證明文件如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再送我國內機構翻譯後,尚須經國內公證人認勞證中文譯本,徒增申請人辦理的手續與成本,與本局現行簡政便民措施之宗旨相左,貴會所提建議 已錄案供參,惟被保險人如向本局提出翻譯文件之需求,會建議以國內翻譯機構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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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4 關於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之中文譯本驗證相關規定事宜

一、本會致函領務局,建議駐外館處不要驗證中文譯本。

近幾年來,我駐外館處會提供翻譯範本給申請人,讓其自行(或委由當地之翻譯公司)翻譯為中文譯本,而範本多為簡化之格式或過時之舊版本,辦理文件證明業務時,對於中文譯本內容並未進行核對或審查,僅確認申請人(或翻譯人)簽名,並加註「文件內容不在證明之列」之文字說明,造成申請人在遞交中文譯本予要證機關時,常因錯漏誤譯而遭退件或拒件。經長期之觀察與統計,錯誤之情形由以東南亞國家最為嚴重(曾經一年遇到十幾件錯譯的情況,民眾在國外花了錢回國卻無法使用的冏境)。本會於109年12月16日致函領務局,建議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業務時,若國內要證機構無特別規定,應僅驗證當地語文文件或英文譯本文件,中文譯本由國內專業翻譯公司(社)翻譯,再經公證人認證,以透過專業分工,創造多贏,減少錯漏誤譯之情況,而翻譯公司對於中文譯本的格式也較能統一,即使發生錯譯情況,也便於在國內修正,可減輕要證單位機構審查翻譯文書之工作量,減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中文譯本,卻無法使用的情況。

二、領務局復函本會,駐外館處驗證中文譯本,僅驗證當地權

責機關或申請人之簽章屬實,係配合國內要證機關、當事

人要求,非屬強制性質。

該局函復表示,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業務,目的在使文件產生跨國公信力,依國際慣例,僅就該外國文書或私文書之「形式效力」予以證明,文件內容及其實質效力由要證機關自行審核認定。申請人提出原、正本及翻譯本請求驗證時,請當事人將翻譯本完成駐地完成驗證程序後,由駐外館處驗證當地權責機關之簽章屬,或由申請人自書聲明譯文與原文相符,再由駐外館處驗證當事人其簽章屬實。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業務係配合國內要證機關(如戶政、地證、考選…)之要求,倘要證機關規定外國文件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會驗證,或當事人自備翻譯者,無法強制要求申請人需在國內翻譯認證或拒絕當事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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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7 臺北國稅局暨所屬單位核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經常未蓋章。

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機關印信或簽章,公證人不予受理。

依108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第2號研究意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係國稅局基於人民之請求,依其職務所製作之文書,性質上為「公文書」,依公文程式條例第3 條之規定,該文書上至少需有機關印信或機關首長署名,惟請求人提出之所得資料清單上並無任何文件製作者之簽章,不符合上開規定,公證人不得直接依辦理公文書之方式而為認證,應曉諭請求人回核發機關加蓋機關印信或簽章後再行辦理。民眾持該等文件,欲往境外使用,委託本會會員至民間公證人事務所代辦理公文書認證時,往往因文件無核發機關加蓋機關印信或簽章,而不予受理,本會1月21日致函臺北國稅局,建議改善。

二、該局核發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屬正式公文書。

2月17日,該局函復表示,核發旨揭資料所使用紙張為特殊紙,紙上印有財政部徽網底之浮水印及單照編號,即屬正式公文書,貴櫃台人員無須再加蓋戳章,該局一直使用此方式,公證人過度反應,若有疑問,可向國稅局暨所屬單位行文或電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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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4 建請「政府採購應將公會會員證列為必要審核項目」及公共工程會回覆

106年10月25日,本會向市商會大會提案,表決通過,同意立案。2月1日,該會發函內政部,請內政部促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法行政,並督促各級機關確實辦理。2月22日,內政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卓處逕復。

3月19日,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函台北市商業會表示: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採購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認定標準,機關依前條第1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納稅之證明、公會會員證。

另查部分具特殊性質之廠商,例如自然人、學校參與投標者,亦無依法加入公會取得公會會員證之可能。另據本會訪查世界先進國家政府採購,亦無規定公會會員證為投標資格之例。

綜上,鑒於採購之多樣化及廠商之多元性,投標廠商資格宜由機關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之。

該會又表示,訂定前開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時,係參酌先進國家作法及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定,原不擬將公會會員證納入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惟88年5月11日全國工業總會代表率所屬電氣、水管、冷凍空調等公會代表至本會協商結果,予以納入選項之一。

該會表明,基於機關間權責分明原則,各項法規均有其主管機關,依工業團體法第59條及商業團體法第63條規定,公會對於不加入公會之廠商,應通知其限期加入,未加入者並有處罰規定,公會理應落實其執行,而非期望透過政府採購行為代為達到促使廠商加入公會之目的;另部分廠商亦有反映參加政府採購投標須繳會費加入公會,不參加投標即不必加入公會,有不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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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公會認證書使用須知及其優點

緣起:

民國76年間,美國在台協會宣佈停止受理涉美文件之翻譯認證後,為使文件認證具備國際認可之統一規範及公信力,乃於民國78年成立公會,以公會名義辦理會員翻譯文件之認證業務。

適用範圍:

一、文件認證:

所有送美國、加拿大證明文件(戶籍謄本、退伍令、出生證 明、結婚證書、離婚協議書、收養證明、法院判決…等)之英譯本,除美國使用之單位(如銀行、學校)特別指定需經AIT公證外,均適用公會認證。(備註:AIT公證需先由AIT認可之公證人認證後才可公證)

二、文稿翻譯認證:

任何客戶有文稿翻譯認證方面需求時,亦可採用公會認證,例如美、歐、香港、新加坡…等國藥廠,其在台灣臨床實試驗中心之臨床實驗報告書以及衛生署公文譯本,也多採用公會認證。

三、中文認證:

各類文件,例如個人履歷中譯本、公司推薦函中譯本等,要證機關經客戶確認,可接受公會以第三者名義做認證之文件者,亦可採行公會之中文認證。

優點:

一、符合國際間翻譯文件認證規範:

公會認證書上面有譯者宣誓,符合如美國、加拿大移民局等國際

機構對翻譯文件之認證需求。

二、具公信力:

公會成立22年,從未發生認證文件遭拒之事。翻譯社若自行印認

證書,除愧對公會及所有會員外,同時也有「球員兼裁判」之

嫌,缺乏公信力。

三、迅速便捷:

戶政事務所所核發之英文戶籍謄本文雖具公信力,但從申請到取

件約需5個工作天,對趕時間客戶,可建議其請會員翻譯後再經

公會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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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3 商業團體之發展與挑戰研討會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11月23日舉辦研討會,請本會理監事及會務同仁參加,本會會務人員代表參加。

該會梁國珍理事說,因應兩公約施行及台北縣等改直轄市,修正商業團體法及施行細則,法務部人權小組認定「強制入會」違反兩公約,強力要求改善,內政部提出很多版本協商,商總也強力介入,制度始保留。

內政部林素珍科長說:商總是商業團體最高組織,能讓團體建全組織、傳達政府政令、凝聚會員業界共識向政府反映,扮演公會與政府部門溝通橋樑,商總舉辦很多研討會,內政部非常支持,雖然補助款遭立法院刪除,但仍千方百計籌錢支助。

接著蔡本源顧問專題報告,蔡顧問說,「業必歸會」政策是:一個行政區只准一個公會、一個行業只准一個同業公會、同業必需強制入會及繳費,但行政院隨便亂修,取消強制繳費規定,變成跛腳「業必歸會」,公會重要功能是爭取同業利益,旅行公會示威遊行,沒繳錢同業也獲利,不公平。

修法重回強制繳費不易,建議提供服務、重要資訊,提高會員繳費誘因。

本會擬依順序重新排列本會會員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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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9 本會擬依順序重新排列本會會員編號。

本會多家會員未繳費、遷移他縣市、歇業、撤銷、停業、解散,擬取消其會員編號,並將現有會員編號往前遞補。

舊有會員編號47之前,若不欲更改原會員編號,予以保留, 47號以後往前遞補,請9月26日前以電子郵件信箱告知本會。

9月26日之後將依新會員編號重印會員證書寄發予各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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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0 社會局表示,會員除名處分係本會權責

本會多家會員未依本會章程繳納會費,雖經發函通知多次以電話溝通,惟均不予理會或表明拒繳,本會擬依法暫予停權處理,並建請社會局開除該等會員於本會之會籍、取消會員資格及編號,後通知該等會員加入其他業別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若該等會員之後仍未依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亦建請社會局能依同法第63條規定辦理。

7月13日社會局函復表示,除名處分係本會權責,會員欠繳會費屬違反章程情事,如情節重大致危害本會穩定及存續,可依人民團體法第14條規定,由會員大會以特別決議方式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