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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函領務局,對「有關公證人對文件正、影本認證,分別收取認證費用」之疑義。

1、本會會員代理民眾辦理文件認證業務時,以往公證人將同1份文件正、影本,合併收取1份文件認證費用,今公證人則將文件正、影本分開,分別收取文件認證費用,以出生證明為例,公證人受理5份相同文件正本時,收取1份文件認證費用,若受理1份文件正本、4份該文件影本,則收取2份文件認證費用,即文件影本亦收取認證費用。民眾通常僅申請1份正本,餘委由本會會員代為影印,此舉遭民眾質疑,以為本會會員或公證人欲多收取費用,本會會員亦不知如何向民眾說明。經理監事會議討論決議,於9月30日致函司法院,請該院釋疑。

2、10月31日,司法院民事廳覆函略述如下:

(1)辦理文件認證業務,依認證類型不同,認證書應分別記載不同字號、意旨,分別收費(公證法第101條第1項至第3項)。

①私文書認證:證明文書上的簽名是當事人本人所為。

②公文書認證:證明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的真實性。

③影本認證:證明影本與原本相符。

④翻譯本認證:證明中文譯本與外文原文相符。

(2)每一案號應發給認證書正本1份,加發正本,以4份為限(總計5份,公證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3項),超過4份時得改發影本。影本視內容為中文或英文,分别收取500元(認證中文書)或750元(認證文書翻譯本、外文、中外文對照書)。

(3)來函所提疑義,涉及認證文書類型、份數及認證意旨,公證人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