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策略及方向精準很重要,感謝當事人們的信任!
實務上或許有一種見解是,違建房屋社會經濟價值很高,一旦蓋好了就最好別拆,才會符合社會整體利益,土地所有人只能請求租金,但是違章建築本身無建照、使照,也不必符合建築法規之規範,若再有無權占有他人土地,違反編定使用地目等情事,則一開始就是違反多項法律規範的違法基礎上建屋。
如果還是允許違章建築繼續坐落他人土地,實在很難用違建具經濟價值為理由,即當然需要容任違法之狀態繼續。
興建違建之無權占有人,一開始就明知違法需要承受拆屋經濟價值損失,仍執意興建違建,則拆屋之損失當然應由違建事實上處分權人負擔,方為合理。不過這一切還是需要透過法院的裁判,才達成恢復被破壞的法秩序,保障土地所有權被侵害人之權益。